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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11月18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今日表示,非法經營行為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,而且給藥品質量安全造成嚴重安全隱患,對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行為的泛濫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,應該予以懲處。
  “兩高”今日舉行發佈會,發佈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。
  韓耀元指出,為保證藥品質量,保障人體用藥安全,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,我國對藥品的研製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和監督管理等都規定了嚴格的監管制度。實踐中,一些非法生產、經營藥品、藥品原料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到藥品安全,有必要予以刑事製裁。因此,《解釋》規定了非法經營罪。
  韓耀元表示,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,在衡量社會危害性和刑罰必要性的基礎上,《解釋》對兩類非法經營行為構成犯罪作了明確規定:一是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,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、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,非法經營藥品的;二是以提供給他人生產、銷售藥品為目的,違反國家規定,生產、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非藥品原料、輔料的。這兩種非法經營行為,不僅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,而且給藥品質量安全造成嚴重安全隱患,對生產、銷售假藥、劣藥行為的泛濫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,應該予以懲處。  (原標題:最高檢:非法經營藥品致嚴重安全隱患 應予以懲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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